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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电缆(002300):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 2026-01-16 14:05:38 |   作者: 行业资讯

  第一条为提高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

  (一)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做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管理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工作;(四)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和宣传,提升公司全体员工舆情应对能力;(五)负责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更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工作组。

  公司的子公司应当设舆情信息联络人,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其联系方式。子公司的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该子公司相关的报道信息,发现舆情信息的,应当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该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舆情事件进行核实。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服务号、视频号)、抖音平台、网络媒体、微博、博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论坛、贴吧、股吧、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电台、电子报等各类型媒体或互联网信息载体。

  (二)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和外部媒体,协助和配合舆情管理工作组制定应对策略;

  (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及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的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篡改舆情信息。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企业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或会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速做出一定的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从始至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作为。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具有积极面对、主动作为的态度,及时核查有关信息,热情参加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地处理问题,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系统运作的原则,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和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各职能部门及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舆情管理工作组决策后,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并采取处理解决措施,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部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舆情的详细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理。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出现重大舆情的,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当视情况召集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启动应急处置响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重视舆情变化,实时监控舆情变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影响,并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相关方进行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

  (三)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等工作。充分的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及时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重大舆情处置结束或舆情态势趋于平稳后,董事会办公室报请舆情管理工作组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响应,舆情管理工作转入日常状态。

  第十六条舆情管理工作组应当在舆情处理结束后,对处理情况做总结,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舆情处理档案,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后续查询和追溯。

  第十八条公司在应对舆情处理过程中察觉缺陷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企业内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做处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如违反前述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企业能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涉及公司的不实报道、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公司形象或声誉的,或者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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